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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商务局商务信息上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13年10月30日 信息来源:商务局 编辑: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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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磊

为做好我局商务信息上网管理工作,结合我局信息上网发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商务信息是本局各处室根据开展的工作编制的商务工作信息,经局领导审核签发后,报送兵团领导、各部局参阅并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二条 商务信息以宣传兵团商务工作为主,便于社会公众和企业了解兵团商务工作开展情况,展示兵团商务服务社会的形象。局机关各处应确保上网商务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商务信息上网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商务信息上网必须由所在处室提出意见,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在局网站公开发布。签字的底稿留存政策法规信息处备案。

第四条 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失实、引发负面影响的,给予审核把关的责任人记过处分,当年不得评优。引发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