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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兵团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06月22日 信息来源:商务局 编辑: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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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建设处

各师商务局、财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院(校)后勤处,兵团机关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兵团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财政部《关于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管节能〔2015〕5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兵团公共机构中率先推进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方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范化回收和处置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

公共机构率先垂范,以推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为抓手,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意识,减少环境污染发挥表率作用,同时也是完善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处理,不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

(一)处置范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主要是指不具备使用价值的电子设备。包括已达报废年限没有二次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及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日常使用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或者维修成本很高的电子产品,包括:

1.办公设备。计算机(台式、笔记本)、服务器、路由器、投影仪、传真机、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

2.其他电器电子。空调、电视、音响、洗衣机、冰箱、微波炉、风扇、热水器、电池(碱性电池、镍氢充电电池、手机电池、相机电池等)。

(二)处置及资质。

公共机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必须交给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

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等资格证书,同时在处置涉密电子设备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兵团商务局、财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对回收处置企业的资质进行认定和发布。

三、明确职责,稳步推进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

(一)部门职责。

兵团商务局、财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兵团公共机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兵团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有关联席会议,监督企业回收处置过程,协调各项回收处置工作的实施。

2.兵团财务局。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管处置涉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师规范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工作,对兵团本级(机关以外)公共机构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进行审核、监督,将处置情况作为各单位申请更新电子办公设备经费的依据。

3.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兵团机关规范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工作。

4.各公共机构。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建立处置台账,确定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的规定,如实如数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处置企业,并留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清单”(见附件),在申请更新办公电器电子设备时交财务部门审定。

(二)处置企业职责。

处置企业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置工作,其过程可追溯,可管理,可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回收处置环节的信息,形成电子数据档案,配合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数量统计和核查、监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费用由处置企业自行承担,并向各交投单位支付回收费用,各单位应开具非税发票或者财务收据。

(三)处置程序。

为严格落实工作制度,各单位、企业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兵团本级公共机构。

(1)向兵团财务局报送本部门(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函。

(2)接到兵团财务局处置通知后,经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有资质的处置企业,并留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清单”,将处置残值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局。

(3)申请更新电子办公设备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清单”作为申请材料报财务局。

2.处置资质企业。

(1)向交投单位出示企业处置资质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2)与交投单位协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购价格,支付回收款,提供上门回收服务,填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清单”(一式三联)。

(3)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全程监控资料留存三年。

(4)每年度向兵团商务局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3.各师商务局、财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负责本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按照上述职责和程序处置完毕后,每年度将处置情况分别上报兵团上级主管部门。

各师商务局、财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与处置企业协作,在机关办公楼公共区域设置废旧电池、手机回收箱,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回收收集各类废旧电池、手机,各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商     务     局   联系人:肖琳 王红 联系电话:2896417

财    务   局 联系人:朱钰     联系电话:2896986

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张永峰   联系电话:2890959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清单

兵团商务局     兵团财务局     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16日

兵团商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印发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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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货物缺件

备注

第一联交货单位     第二联回收单位             第三联监督单位

甲方交货单位:                                       乙方回收单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车牌号:

                                                    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