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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乡村旅游促进办法》: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17年03月17日 信息来源:新疆日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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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旅游业协调、可持续发展,今年1月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第203号令,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旅游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各级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脱贫攻坚整体布局,从资金、用地、科技、培训、税收、金融等多方面扶持乡村旅游发展。近日,记者请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刘劲柳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记者:《办法》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刘劲柳:《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己的住宅或其他条件开展旅游事业,城镇和乡村居民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来实施。我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根据,制定乡村旅游促进、引导、管理、监督和处罚的规章,强化对旅游者和乡村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记者:《办法》的出台有什么意义?

  刘劲柳: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乡村旅游管理规定,各个省市区也处在乡村旅游立法调研阶段或尚未启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旅游促进办法》是全国首部乡村旅游管理规定,对完善我区乡村旅游法律制度、促进乡村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记者:乡村旅游对我区农牧民就业、旅游脱贫等发挥什么作用?

  刘劲柳:发展乡村旅游对新疆解决就业问题,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就业既是稳疆兴疆、富民固边的执政之要,也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可以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截至目前,全区有农(牧)家乐近6000户,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了10%以上贫困人口脱贫,旅游脱贫人数达17.6万人。因此,有必要通过《办法》鼓励、支持、引导、规范城镇和乡村旅游发展。

  记者:《办法》为何重视乡村旅游规划?

  刘劲柳:目前,我区乡村旅游的发展在规划布局上缺乏整体性,占用耕地、乱建设、乱开发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乡村旅游规划对合理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乡村旅游资源应该进行全面普查评价,并建立乡村旅游资源信息库。《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乡村旅游专项规划的制定要以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同时,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乡村旅游行政规划。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乡村旅游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记者:《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旅游专项资金中设定一定比例的乡村旅游专项扶持资金,对此怎么理解?

  刘劲柳:自治区旅游局从2011年开始,对优秀的农(牧)家乐旅游经营(点)企业给予资金扶持。截至2016年底,全区累计投入9750万元用于77个乡村旅游示范村、20个乡村旅游示范乡(镇)、4个乡村旅游示范县、470家星级农家乐、12个乡村旅游项目及107个行政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和服务环境提升。《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核拨不低于15%的比例,作为乡村旅游专项扶持资金。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这一资金扶持政策固定下来,成为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长效机制。

  记者:除了乡村旅游专项资金外,《办法》在产业扶持政策方面有何规定?

  刘劲柳:没有配套的产业扶持政策将严重制约乡村旅游的发展。针对乡村旅游经营者基础薄弱、资金短缺、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办法》通过减免税收、补贴、低息投资贷款等优惠财税政策对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此外,还明确从资金、用地、科技、培训、税收、金融等多方面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记者:未来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刘劲柳:新疆乡村旅游经营还存在着散、小、弱,品牌化、连锁经营、规模化发展进程缓慢等问题。《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鼓励乡村旅游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品牌化建设,鼓励发展从事乡村旅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发展应紧紧抓住改革契机,进一步整合乡村土地等资源,探索设立“乡村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区”,形成品牌聚集效应,努力打造“一乡一景、一村一品、一家一艺”品牌。同时,积极引导大集团、大公司、民间资本投资开发乡村旅游、整合旅游资源,推动乡村旅游向集约化、规模化及规范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