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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召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17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编辑:黄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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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作出重要部署。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汽车流通体制改革,在促进新车消费、活跃二手车市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促进老旧车报废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4月5日,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2017年第1号令,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这是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制订《管理办法》受到了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都给予了积极支持和配合,商务部也充分听取了汽车流通企业、生产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采纳了相关意见。
 【胡剑萍】: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

2005年商务部等3部门出台《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长期、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限额以上汽车类产品消费占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6.2%。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品牌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需进行调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文件多次明确提出,要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促进汽车消费升级。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大力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
 【胡剑萍】:二、出台《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出台《管理办法》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在多个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汽车市场发展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汽车流通体系更加规范健康发展。《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行,为破除品牌垄断、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管理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二)标志着汽车流通体系真正进入社会化发展阶段。在品牌授权制度下,各个汽车品牌企业构建了以4S店为主体的汽车流通网络,自建自用是其主要特征。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管理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为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三)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汽车消费的顶梁柱作用。《管理办法》将成为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一把钥匙。通过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市场竞争将更加充分,流通效率和质量将明显提升,产品和服务供给将进一步优化。也有助于汽车流通网络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下沉,能够更好地满足城镇化发展需求,有效地释放这些地区的消费潜力。

同时,《管理办法》重点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将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会得到充分提升,对于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全链条协同发展。长期以来,我国汽车市场以新车市场为重心,但随着汽车市场加快发展,后市场逐步成为新的增长点,发展潜力巨大。《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分开,有助于促进汽车售后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同时,《管理办法》也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为促进后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胡剑萍】: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改革和突破

《管理办法》重点推进了四方面改革:

一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是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三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胡剑萍】: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立法宗旨、依据、适用范围,界定汽车等概念含义,提出国家总体政策态度,确定对供应商、经销商的总体经营要求,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产品合规、价格明示、售后服务政策明示、非授权销售说明、随车凭证交付、配件信息明示等,并明确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地、不得强制消费、须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是规范零供关系。规定授权模式下的授权期限、授权解除后的设备回购等内容,要求供应商及时公布停产停销车型、保障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实施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务政策,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转售、不得限制经销商自主经营活动、授权模式下不得直接销售等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供应商、经销商基本信息备案、销售信息报送、建立保存用户和业务信息档案、配合嫌疑车辆调查等内容,规定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公布等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查处部门和处罚措施,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地方实施细则、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主持人】: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请大家首先通报一下所属的媒体单位。
 【中央电视台记者】:您好,《管理办法》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对今年汽车销量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胡剑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管理办法》最重要的内容。《管理办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管理办法》明确把供应商和经销商作为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汽车产品的“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要求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明示销售价格、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消费者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既可以找经销商,也可以找供应商。

《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鼓励销售和服务分离,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售后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自由选择服务网点,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可以去哪里,而不必局限于去4S店。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进而带动汽车消费。
 【财新记者】:我的问题是,《管理办法》的制定持续了一段时间,我想知道这个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什么地方?相比一年多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主要的变动?发布之后会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关系产生什么影响?谢谢。
 【胡剑萍】:《管理办法》的制定有一个过程,花了一些时间,在此过程中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管理办法》主要是以问题为导向,问题的重点,一是如何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二是零供关系要处理得更好。由于原来的《品牌办法》确定了品牌授权销售的单一体制,供应商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所以,经销商在这方面提出了很多的质疑。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了解行业对制定《管理办法》的诉求,比如,我们多次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倾听消费者、经销商、生产商、维修商、相关行业协会的声音,综合了各方的意见来对市场主体关系进行了相应的平衡。我们认为,供应商和经销商作为利益双方,应该是一个共赢的关系,而不是谁强谁弱的关系。因此,在平衡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利益关系方面,我们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在相关条文表述上也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同时我们也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大家对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达成了基本的共识,最终出台这个办法。
 【新华社记者】:刚才您提到了《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品牌办法》相比有四个方面的改革,请问新规最大的突破是什么,带给消费者以及经销商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胡剑萍】:《管理办法》与2005年发布的《品牌办法》相比,应该说有四方面的重大改革和突破。最主要的改革和突破就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的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了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来推进多样化的销售模式。在《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欧盟和美国这些发达国家,也是允许多品牌经营。

二是突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们在第二章里重点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的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三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的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或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的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了事中事后的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彭博新闻社记者】:我看到今年第一季度乘用车销量是下滑的趋势,我想问一下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出台这样一个《管理办法》,会为今年汽车消费带来多大的作用?
 【胡剑萍】:这个问题请我的同事肖荣臣处长来回答。
 【肖荣臣】:刚才这位记者提到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关注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去年汽车市场实现了一个比较快速的增长,这和我们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包括购置税优惠、活跃二手车市场等政策都是密切相关的。但是,随着政策优惠力度的减弱,包括去年市场基数增大,应当说今年汽车再保持一个非常高速的增长,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从本质上说,决定汽车销量主要还是需求和供给关系,我们的《管理办法》并不会直接影响市场的供求,但是从长期来看,《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激发汽车市场的活力,有利于促进汽车消费,也有助于促进汽车市场长期保持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谢谢。
 【国际商报记者】:刚才有提到,如果供应商是授权体系的话,就不允许再进行其他的销售方式,我们现在对像特斯拉这样品牌完全直销的方式,未来是怎么样考虑的?因为现在也有很多厂商也开始探索这样的方式。
 【肖荣臣】:这个问题,刚才我们胡司长介绍的时候已经说了。我们要打破汽车品牌授权单一体制,打破授权单一体制不是要禁止或者取消品牌授权制度,我们明确提出是鼓励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并行发展。至于将来主机厂或者汽车供应商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经销或者分销,这是由这个企业和市场自行决定的,《管理办法》并不限制他们的选择。
 【追问】:不会限制品牌直销这种方式?
 【肖荣臣】:不会限制。《管理办法》本身是为多种模式发展打开了空间,有利于引进市场的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最大程度释放汽车市场的活力。就像刚才胡司长介绍的,将来我们是“三多”模式,供应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销售汽车,经销商可以同时销售多个品牌的汽车,我们的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多个渠道、多种方式来购买汽车、享受服务,这就是我们“三多”模式与汽车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的重大区别,也是我们这次改革重大亮点所在。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这次《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您预计我国将形成一个什么样的汽车流通体系?谢谢。
 【胡剑萍】:《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的创新。这就是我们要推动建立的汽车流通体系。

汽车销售会实现“三多”模式,刚才肖荣臣处长介绍了“三多”模式,这种模式可以保障消费者有更多的渠道去选择汽车,汽车供应商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销售汽车。

刚才我说到的,供应商不得直接销售,是在供应商的授权区域范围内,是为了保护授权经销商的利益,所以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这个范围内供应商是不能自己销售汽车的。但是,如果供应商采用的是直接销售的模式,可以直接卖给消费者。
 【追问】:不可能同时既有供应商直销又有授权经销?
 【胡剑萍】:这跟供应商的授权区域有关,可能在这个区域里是授权的,在其他区域就是不授权的,在没有授权的区域范围里,供应商是可以直接销售的。此外还与双方合同约定有关。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记者】:我关注到《管理办法》鼓励节约型、城乡一体化以及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发展,这些都跟原来的征求意见稿是一致的,但是关于汽车电商的内容没有体现在《管理办法》里,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胡剑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现在有一些企业在尝试通过互联网销售汽车。但是这个模式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太成熟。至于如何来规范它,我们还需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摸索,将会针对互联网汽车销售模式出现的问题,再补充制定相应的规则,来促其健康发展。现有互联网销售汽车方式,都应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框架下进行。
 【主持人】:今天发布会就开到这儿,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