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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7年10月13日 信息来源:商务局 编辑: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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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务局

各师商务局、财务局,兵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7〕18号)等规定,结合兵团当前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重点工作任务,对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7年支持重点

(一)非金融类境外投资。重点支持农业、建筑业、林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和品牌创建合作、农业技术研发投资合作、境外能源合作开发等;具有海外农业产业化示范效应,能带动兵团先进技术推广、自产品出口等方面的企业。

(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互联互通、房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导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二、 申请资金企业及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方控股企业(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对外投资合作、对外承包工程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按照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统计年报;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必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具有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项下人员外派手续。按照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五)境外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六)申请贴息的企业(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工程项目合同金额。

(七)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具有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境外项目所在国)出具的境外企业(项目)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意见文件。

(八)申报贷款贴息项目应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运行或实际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申请补助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期间有实际对外投资活动,并按规定真实、及时报送年报、月报(含补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执行。

(九)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三、 支持标准

(一)贷款贴息

对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一年以上的单笔贷款发生的利息给予贴息。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贷款额不超过项目合同额。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二)补助

1. 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兵团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建设和运营项目,按实际对外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2.境外农业投资用于建设或租赁土地的费用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农业技术工人培训的费用。

3.资源回运费

企业开展境外农、林投资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投资合作项目执行)。

4. “走出去”人员劳务培训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重点支持对兵团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推动技能型和高端型劳务输出。

5. 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数额补助。


四、 申报程序

(一)兵团商务局、财务局按照本申报办法以及“走出去”项目建设情况,确定当年的合作资金支持重点。

(二)师属企业向所在师商务局、财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师商务局、财务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兵团商务局、财务局。兵直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兵团商务局、财务局审核汇总。兵团商务局外经处负责对上报项目资金进行初审,兵团商务局办公室、规财处负责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各师商务局、财务局和兵团商务局、财务局分别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中录入所属企业项目申报信息。

(三)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合作资金支持。

本申报办法未尽事宜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五、 监督检查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于项目所在师两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连续三年减少该师申报项目名额。对于在申报阶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扶持企业发展类项目资金。

(二)各师财政、商务部门可采取自查、抽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兵团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报。

六、 联系方式

兵团商务局外经处 赵叙淳    0991-2896423


附件:1. 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

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申报指南

2. 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

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金申报指南说明

3.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5. 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6.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项目

7.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7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8.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兵团商务局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1 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

附件2 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有序

附件3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附件4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附件5 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附件6 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陆运项目

附件7 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7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附件8 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