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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发布时间:18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编辑: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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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务部

2018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0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0%—139.3%,征收期限为5年。

应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9月3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步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