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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兵团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年01月13日 信息来源:商务局 编辑: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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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务局

兵商务字〔20201

关于印发《关于兵团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兵团各异地商会

为做好兵团各异地商会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在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了《关于兵团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工作规则(试行)》。请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兵团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                              


   兵团商务局

                                       202016



关于兵团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工作

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兵团异地商会业务管理工作,推动兵团异地商会健康运转,促进区域合作和兵团招商引资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按照加强指导、规范管理、做好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则所指的兵团异地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由兵团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地级市)的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或兵团注册成立的企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自愿组成并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商会应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行政区域在兵团只能发起一个商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先报从先”的原则进行初审。兵团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只接受发起单位冠名“兵团××(原籍地地域名)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只主管其中一个,不与其它单位共同主管一个商会。

第四条 商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

商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申请在兵团管辖师市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所属商会的章程,接受所属商会的领导和管理。商会应对代表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发起条件

商会由兵团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地级市)的组织和个人在兵团投资的企业发起,发起不低于5家。

发起人在兵团必须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其原籍及现籍企业所属行政区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非独立法人单位,不能作为发起

申请成立商会,发起人需向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同意发起组建的文件;

(二)所有发起人申请商务局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告;

(三)拟成立的商会《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名单、法定代表人简历、企业营业执照和涉及企业有关行政许可证手续的复印件;

(五)拟同意入会的会员名单;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以发起人名义租赁办公场所的合同)。

商务局对发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查后,对成立该商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在收到《关于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会的请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商务局作出正式批复;对不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条 发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筹备的相关手续。如登记机关不同意办理,商务局即相应撤销批复文件。

第三章 筹备成立

第十 发起人组建筹备组。筹备组应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商会组织机构。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举行的,由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并将结果报告商务局。首批商会会员除需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量外,还应尽量扩大规模,体现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 筹备组应在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程、全体会员名单及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拟任人选材料报商务局考察审核

第十 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必须是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及活动能力,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热心公益事业和为会员服务。

第十 商会会费标准应在章程中载明。会费标准如在届内有增减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执行。

第十 商会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时,筹备组应当邀请原籍发函单位派人到会指导、见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商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别是会议制度、人事聘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籍管理制度及组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以保证商会健康运转。

第十 商会应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超出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产生不良后果的,商务局将及时协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如商会不及时纠正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管理的,商务局可解除同该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关系,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 商会组织机构、注册资本金、办公地址、代表机构等需要变更的事项应及时报商务局审查同意

十九 商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年会;举办面向社会的展览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和培训班;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以及参与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合作项目、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活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时间、地点、主要内容、议程安排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商务局同意,商务局视情况派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商会在届满前启动换届工作,由原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酝酿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

商会举行换届选举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前,必须向商务局提供一份本商会会员名册复印件以及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拟任人选资料,接受审核。

商会会长不履行换届职责,无法在任期内完成换届的,由商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商会理事会成员负责筹备换届工作。  

二十一 商会应于每年元月10日至3月31日到商务局进行年检初审,年检初审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会员及内设机构变动的情况;

(四)财务及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符合要求,商务局将及时出具有关同意年检的意见。

二十二 商会年检时,上年度工作报告未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开支情况未经审计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商务局。

第五章 协调服务

第二十 商务局将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努力提高对商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做好商会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服务。投资促进处负责主管商会的综合事务性工作、其他业务处室按职责对商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 商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商会开展以下活动:

(一)招商引资项目考察、推介和合作活动;

(二)商务局与商会原籍地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时,商务局将邀请该商会参与

(三)兵团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第二十 商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商会会长学习国家和兵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通报兵团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对商会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 商务局将及时向商会提供各类招商引资信息优先向会员单位推介招商引资合作项目。

二十七 商务局受理商会、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二十八 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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