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兵团商务局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实施意见》(兵商务字〔2021〕3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兵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强化“事前谋划、事中监督、事后评价”,保障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市县级主管部门履行好项目申报、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等属地管理责任,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的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通过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兵团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二、兵团监管内容及要求
兵团主管部门对兵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负总责。兵团商务局会同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以绩效评价、审计审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的监管。统筹通过召开会议、电话督导、调度指导、明察暗访、现场督导、发文催办、专题约谈提醒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每年度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形成工作台账。检查内容包括:
(一)工作落实。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兵团有关工作要求,是否科学合理、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是否按计划进行执行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项目申报。项目征集、推荐等工作是否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方式进行,是否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是否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是否完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等相关工作台账,是否对项目建设存在问题及时指导,并督促企业进行有效整改。
(四)项目验收。建成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验收,是否对项目建设投资等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存档。
(五)资金使用。项目资金使用、拨付是否进行有效管理,项目通过验收复核后是否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六)工作成效。“七项约束性指标”是否在建设周期内完成,以及工作中形成的突出成效、典型案例等情况。
三、师市监管内容及要求
(一)各师市是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师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及资金使用负总责。各师市商务局应会同师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建立师市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监管方式和要求,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管和项目资产监管等进行日常监督,建立自查自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运营实效等监管工作台账,做好项目建设运营。
(二)各师市商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明确检查重点和实地检查频次,敢于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跟踪问效,督促整改落实。要主动引入审计等部门参与日常监管。对国家及兵团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开展经常性“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形成管理工作台账,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增强项目实效。
(三)各师市商务局要会同师市有关部门加强对日常监管检查结果的应用,完善奖惩措施,突出奖优罚劣导向。应在门户网站设置公开专栏,及时公示项目方案、承办企业、实施进度、奖惩情况等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要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兵团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形成季报、年报。要明确凡是接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体,必须承诺按要求及时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
四、监管工作纪律
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监管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管检查严格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和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秉持认真、严谨、负责态度,根据国家、兵团和师市有关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各项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监管中涉及承办企业有关秘密等,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文件和数据资料对外提供和发布。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接受相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活动。
(五)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本办法由兵团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